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 告 毅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被 告 翁秋陽即國泰當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秋陽即國泰當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