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34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