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景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沈華榮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蔡易紘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另訴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案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為本案訴訟先決問題,為 免裁判結果相互矛盾,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91-19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確定,則該訴訟已告 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