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 告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昱晨 被 告 良畝田美粧生活館(原名良畝田婦嬰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許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下 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