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7號原 告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亢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繳裁判費15,5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