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哲因103 年訴字第432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9,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