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2號上 訴 人 張敏茹即京鮮味小吃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國南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4582號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