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2號上 訴 人 張敏茹即京鮮味小吃店 被 上訴人 孫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