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80號原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昇 訴訟代理人 謝沃田 林怡彤 被 告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