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何正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反 訴 原告 何正洪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