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上 訴 人 何正洪 被 上訴人 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