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46號原 告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亢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亞洲資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或居所,無法送達文書,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