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交公共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 字第495號移交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