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煥基 黃桂枝 黃煥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聚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