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上 訴 人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莉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