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李政和 被 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