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政和 周方慰 被 上訴人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系爭土地持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