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黃華源 被 告 陳惜 陳海長 祥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光 陳金光 被 告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法 定 代理人 蔡葉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 定 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所載土地之價值(例如提出鑑價機構就本件土地之鑑價報告,又公告現值難認係土地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陳惜、陳海長、陳金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及被告祥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