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上 訴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0,1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9,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