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民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高天龍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楊修偉律師 被 告 胡錦標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夏瀛清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被 告 林維我 曾勵仁 鄭期昌 上 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被 告 李榮元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