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榮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7,564元(即:43,747,564元+46,500,000元=90,247,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9,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