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呂蘭英、劉昌盛、劉美嬌、劉玉嬌、劉昌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73,110元(100,000元+473,11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873,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