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原 告 盧柏宏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育禎 被 告 顏志宇 顏陳利智 追加被告 孫珮頤(原名孫佩儀) 追加被告 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