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上 訴 人 周子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如 上 訴 人 林依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輝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分別徵第2審裁判費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周子娛樂有限公司、林依晨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38,6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