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原 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張濱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狀附表1所列房屋、土地之價 值為準,依民國103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8,669,868元(見卷㈠第12頁),參考鄰近房屋103年度交易實價登錄價格房屋價值為43,332,720元(見卷㈠第329頁),合計 52,002,5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02,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88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187,208元,另於105年1月4日繳納282,480元,業已繳足,併為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