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原 告 李蚌珠 林月卿 張大文 王雪沼 陳展邦 王偉格 姚舜晏 王依仁 張德靜 王姝節 黃文慧 吳佳齡 陳敏惠 王孟冬 李廣欣 石鼎銘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炎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