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忠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貞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