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聖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10萬6,900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5,124萬0,844元(計算式:美金510萬6,900元 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收盤匯率29.615元計算,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萬6,6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28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