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 告 陳克明 陳瑞裕 共 同 蔡玫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源安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陳捷陞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坐落在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327、327之3、330、330之2、332、332之2地號 土地(下合稱為系爭6筆土地)為被告祭祀公業陳源安所有; 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6筆土地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陳源安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09,200元 【計算式:系爭6筆土地於起訴時即按103年1月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各筆土地面積。117,000元2,261㎡+7,200元81 ㎡+117,000元31㎡+117,000元44㎡+117,000元14㎡+ 117,000元528㎡=337,309,200元。見本院卷㈠第22至27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9,287元,扣除原告已繳87,229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2,632,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