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5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