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曾稚甯律師 曾浩維律師 被 告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除原告應補正下列三、所示之事項外,尚有函詢相關單位及傳喚證人作證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待相關資料回覆後,再訂辯論期日。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 年8 月2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為何原告主張原證19係在 101 年12月間拍攝?㈡、原告主張系爭消防管材22461 支、避雷針組88組不見之時間點為何時?是否為「101 年8 月間至102 年9 月間」抑或是「101 年12月間至102 年9 月間」?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