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上 訴 人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1,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5,5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