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朱子斌 複 代理人 曾智仁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鴻基 被 告 伍雪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譯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地、被告黃鴻基、伍雪芳住所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崧公司」)為資金周轉之需,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邀同被告黃鴻基、伍雪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申請撥借活期週轉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5 月10日起至103 年5 月10日止,每月10日繳付墊款利息,利率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2.5 ﹪計算(即年利率3.895 ﹪),並於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被告若不依期履行,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墊款利率加年率1 ﹪計算(即年利率4.895 ﹪)。詎被告展崧公司於103 年4 月21日本金到期,未為清償,利息僅繳納至103 年4 月10日止,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黃鴻基、伍雪芳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債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辯以: 被告展崧公司之帳皆由會計小姐在處理,展崧公司曾向原告借錢,至於是否還清,尚需要查等語,以資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影本等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展崧公司、黃鴻基、伍雪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不否認原告所主張之借貸關係及保證關係,且未舉證證明已經清償,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 本 金 │利息計算時│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時間 │ │ │(民國)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內者,按原利率│部分,按原利率│ │ │ │ │之10% │之20% │ │ │ │ │ │ │ ├──────┼─────┼──────┼───────┼───────┤ │20,000,000元│自103 年4 │3.895 % │自103 年4 月 │ │ │ │月10日起至│ │10日起至103 年│ │ │ │103 年4 月│ │4 月20日止 │ │ │ │20日止 │ │ │ │ │ ├─────┼──────┼───────┼───────┤ │ │自103 年4 │4.895 % │自103 年4 月21│自103 年10月10│ │ │月21日起至│ │日起至103 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日止 │ │月9 日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