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被 上訴人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仙(Celina Chew)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2,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