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3號上 訴 人 朱勝勳 朱依婕(原名朱秀玉) 李泗銘 高日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7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