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汶達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被 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