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重訴 字第86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2,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