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8號聲 請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強 代 理 人 吳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翁挺育 ┌────────────────────────────────────────┐ │附表: 103年度除第115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1月25日 │25,000元 │EH0000000 │ │ │民權分行 │民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