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代 理 人 劉耀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統一百華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2年1月21日│20,000元 │KB0000000 │ │ │限公司 高秀玲│行永春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