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23號聲 請 人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代 理 人 林佑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2月26日 │156,450元 │WL0000000 │ │ │沈聖光 │萬隆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