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77號聲 請 人 施永吉 代 理 人 許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7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 000000-0 │1 │208 │ ├──┼───────────────┼──────────┼───┼──┤ │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 000000-0 │1 │441 │ ├──┼───────────────┼──────────┼───┼──┤ │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 000000-0 │1 │164 │ ├──┼───────────────┼──────────┼───┼──┤ │000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 000000-0 │1 │281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