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17號聲 請 人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訴訟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4月26日 │24,226元 │A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白松易 │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