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鐘敏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2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400 │ ├──┼───────────────┼──────────┼───┼──┤ │0002│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39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