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聲 請 人 林田富 代 理 人 宋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 │1000│ ├──┼──────────┼───────┼──┼──┼──┤ │0002│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 │1000│ ├──┼──────────┼───────┼──┼──┼──┤ │0003│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 │8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