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9號聲 請 人 周光輝 訴訟代理人 楊瑞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美雲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3-9 │股票│1 │1000│ ├──┼───────────┼───────┼──┼──┼──┤ │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4-0 │股票│1 │1000│ ├──┼───────────┼───────┼──┼──┼──┤ │0003│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5-2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