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朱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2年3月15日│12,000元 │AI0000000 │ │ │有限公司 洪鴻銘 │行城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