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83號聲 請 人 陳柏璁(即陳加吉之繼承人) 陳俊輝(即陳加吉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枝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俞璇(即陳加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徐筱涵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數│├──┼────────────┼───────┼──┤│0001│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 NB 0000000 │10 │├──┼────────────┼───────┼──┤│0002│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 NB 0000000 │10 │├──┼────────────┼───────┼──┤│0003│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 NB 0000000 │10 │├──┼────────────┼───────┼──┤│0004│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 NH 0000000 │5 │├──┼────────────┼───────┼──┤│0005│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 NA 000000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