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84號聲 請 人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泉 代 理 人 蔡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8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月13日│21,600元 │GD0000000 │ │ │西門分行 │西門分行 │ │ │ │ ├──┼──────┼──────┼──────┼─────┼─────┤ │002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7日 │22,140元 │GD0000000 │ │ │西門分行 │西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