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 請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張儷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紹齊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綺色佳診所 張高榮│華泰商業銀行敦化分│103年1月15日 │400,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 │002 │綺色佳診所 張高榮│華泰商業銀行敦化分│102年12月15日 │400,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