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75號聲 請 人 王世雄 代 理 人 王郭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7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G-0000000-0 │1 │0000000 │ ├──┼───────────────┼───────────┼───┼────┤ │000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G-0000000-0 │1 │0000000 │ ├──┼───────────────┼───────────┼───┼────┤ │0003│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G-0000000-0 │1 │0000000 │ ├──┼───────────────┼───────────┼───┼────┤ │0004│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G-0000000-0 │1 │0000000 │ ├──┼───────────────┼───────────┼───┼────┤ │0005│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G-0000000-0 │1 │0000000 │ └──┴───────────────┴───────────┴───┴────┘